关于我们
CCPG成立于2005年10月,它致力于中国社区参与治理(China Community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的推动,是一个汇集信息、交流经验、展示成果、促进合作、支持创新、推动能力建设和组织建设的平台。
Established in October, 2005, CCPG commit itself to promote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 in China’s communities. It is a platform for collecting information, exchanging experiences, demonstrating achievements, promoting cooperation, strengthening capacity and building our organization.
我们倡导并践行: 资源共享 参与合作 各尽其能 各得其所
We initiate and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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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ve one's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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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ite: www.ccpg.org.cn
Email: webmaster@ccpg.org.cn
城市社区参与治理资源平台(CCPG)章 程
(2006年11月14日第二次成员大会讨论并通过)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中文名称为:城市社区参与治理资源平台 英文名称为:Participatory Urban Governance Network 简称:CCPG
第二条 性质 城市社区参与治理资源平台是由有志于中国城市社区参与治理的个人及团体组成的(松散型)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宗旨 CCPG致力于中国社区参与治理(China Community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的推动,是一个汇集信息、交流经验、展示成果、促进合作、支持创新、推动能力建设和组织建设的平台。 我们倡导并践行:资源共享,参与合作,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第四条 活动原则 CCPG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未经本组织正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CCPG的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对于此类情况的发生,本组织不予认可,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的效力 CCPG的成员和组织机构应当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是CCPG的根本准则,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本章程。
第二章 成 员
第六条 成员的组成 CCPG的成员分为个人成员及机构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认同CCPG宗旨,自愿遵守本章程,自愿参与网络活动; 自愿提出申请,经协调组核准同意加入本组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及团体。
第八条 成员加入程序
提交书面加入申请。可通过网上申请注册或人工递交; 协调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审核并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 成员资格自加入申请核准之日起获得。
第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平等、公平的对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CCPG成员大会并可提交提案;担任CCPG各相关职能机构组成人员;
(三) 对CCPG各项目的活动有了解、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 推荐新成员和志愿者;
(五) 分享CCPG的研究成果、信息资源和对外交流机会;真正体现“资源共享,共同参与,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六) 退出CCPG的自由;
(七) 由本章程、成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并执行本章程、成员大会决议和CCPG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它各项决议;
(二) 在城市社区参与治理方面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网络宗旨;
(三) 自觉维护CCPG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CCPG声誉的行为;
(四) 谨慎承诺并完成所承担的CCPG工作;
(五) 由本章程、成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及其它各项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
(一) 成员有退出本组织的自由;
(二) 成员主动提出退出CCPG的,经备案即予注销其成员资格。其成员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丧失;
(三) 成员退出后不得以CCPG或其成员名义从事任何相关活动,但仍可以志愿者身份参加CCPG的活动。
第十二条 成员的除名
对于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成员,他人可向成员大会、执行机构举报,或在网络论坛等公开质疑,当事人可有一个月的时间进行公开申诉。如核实确有其事,经协调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并修改、解释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调组、监事组成员;
(三) 审议协调组、监事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组织的解散、合并、名称变更并决定处理善后事宜;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依法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 其他应当由组织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权力。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召开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或执行机构的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执行机构负责召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员代表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时,成员大会的召开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成员委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执行机构 协调组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执行机构的产生、组成、任期及罢免 成员大会采取无指定候选人方式选举产生协调组。 参加活动达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成员可享有被选举权。 协调组成员为三人。 协调组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五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对协调组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有效,成员大会有权决定是否罢免。 成员大会闭会期间,成员可向监事、顾问提出罢免提议。
第十七条 执行机构的权力
(一)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和基本规章制度,制定组织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 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解释本章程并书面出示;
(三) 提议召开并召集、主持成员大会;
(四) 向成员大会提交提案;
(五) 对组织的日常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1、负责除财务委托机构管理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经费的管理和支配;
2、及时核准并公告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六) 由成员大会决议、基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执行机构的责任
(一)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协调组实行集体领导,共同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 协调组应当接受监事的建议与监督并及时给予回复。定期启动内外部组织评估;
(四) 根据与资助方的协议,协调组须接受定期的项目审计;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组织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十九条 顾问 CCPG可聘请顾问对本组织进行战略发展规划。由协调组提出聘用方案。顾问不得同时是协调组或监事组成员。
第二十条 危机处理原则 如遇突发事件导致协调组无法正常运行,由监事及顾问共同参与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 监事是负责对CCPG的运作进行全面监督的独立机构,其成员称为监事。 监事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机构的影响,并独立、真实、准确地进行财务和项目监督。 任何被审计对象应当接受监事的审计和监督,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 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1-3人,任期三年。 监事不得同时担任协调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项目负责人。以保持其独立性。 监事不设负责人,监事可独立行使监督权。主持项目内部审计和项目评估或提出罢免议案时,必须由三分之二监事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
(一) 监督CCPG各项规章制度、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 监督CCPG的财务规范运作情况,监事有权审阅所有会计凭证、帐簿及询问报表编制方法,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 监事有权审批项目财务负责人工作中产生的经费;
(四) 监督项目的运作情况,主持对项目的内部审计和项目内部评估;
(五) 监事接受成员的投诉并给予回应。提出对财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罢免议案;
(六) 监事向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与顾问共同解决内外部危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
CCPG所属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所列项目分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机构
(一) CCPG第一期财务委托管理方为北京爱思创新信息咨询中心。财务委托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保证财务支出程序透明。
(二) 财务委托费以美元预算为准,并以资助方拨付项目款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支付财务委托费。具体费用参照批复后的项目预算。
(三) 本财务管理办法为试行,适时由财务委托管理方提出修改建议。
(四) 财务委托管理方在本项目期结束之后应提供对项目的有效完整的财务管理执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 本组织设财务负责人一名。财务负责人由协调组成员之一担任。协调组授权财务负责人全权对本项目进行财务管理。 财务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项目的财务支出使用情况,并向协调组及监事及时通报。 财务负责人须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新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 预算及财务会计制度
(一) 预算
1、预算年度与项目计划书相同。与财务报告期相同。
2、共享管理基金由协调组统筹管理;子项目的预算资金由子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统筹使用;财务委托机构管理费由爱思创新统筹使用;
3、若项目资金或管理基金需要超标准使用,由子项目负责人向协调组提出书面申请,超标范围在10%之内时由协调组汇同监事、顾问共同商讨决定是否给予批准。超出此范围时由子项目负责人向协调组书面申请并作出筹资承诺及担保,并由协调组汇同监事、顾问共同商讨解决。
(二) 财务报告
1、CCPG项目产生的所有财务报告需提交协调组备案
2、子项目的资金使用报表,必须在该子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交财务委托管理机构汇总。
3、CCPG的年/半年度预算与实际支出比较报告,由会计编制,财务负责人审阅后,严格按照与资助方的约定时间呈递资助方。
(三) 支出报销制度
1、项目经费的使用时间根据与资助方协商的进度进行。项目不启动,项目资金不可动用。
2、单笔支出100元以上的费用必须出具明细帐,报销时必须提供原始发票,若收款方为个人,可以为有收款人亲笔签字的收据。
3、发票或收据由报销申请人签字后,经子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报销。子项目负责人的发票或收据经本人签字后由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报销。协调组成员、财务负责人报销时须由本人签字后交监事会成员签字批准方可报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性质 本章程所指项目指符合CCPG宗旨,具有明确的公益目标和相应的行动方案,需要一定的资金、人力、组织支持,并有一定期限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制度 各子项目在遵守CCPG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项目自治原则,子项目自我管理。其自治体现在:
(一) 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子项目全体参与人员组成项目组共同管理子项目。
(二) 子项目有权决定具体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和资金运作方法。
(三) 子项目运行采取备案制度。由子项目负责人向协调组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备案。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项目实施时间与进度表;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预算以及项目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与简历等相关资料。
(四) 子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财务委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财务报告;向协调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子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备案文件内容进行实施。子项目接受协调组的日常监督。未按备案文件内容开展活动,未按期提交项目报告,或违反本章程造成不良后果的,协调组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对资助方的承诺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项目款分期拨付。 子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如希望自筹资金,协调组有义务动员CCPG所有成员对其进行筹款活动的培训、指导和跟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效 未经成员大会讨论,本章程不得增减删改。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